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昊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嘉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文山太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上海达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云南昊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质保金98760元,并以质保金987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支付云南昊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质保金实际退还之日止的利息; 二、文山太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云南昊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