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省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2,452.9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元,由原告***、***负担111元、由被告四川省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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