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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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2,452.9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元,由原告***、***负担111元、由被告四川省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