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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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黄某、徐德明、李建英、徐某1、徐某2因交通事故致徐兵建死亡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黄某、徐德明、李建英、徐某1、徐某2因交通事故致徐兵建死亡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45815.35;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垫付款6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96元,减半收取计334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