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市泰昇广告有限公司
广西广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南宁医疗美容门诊部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2民初8097号之二

原告:南宁市泰昇广告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维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捷,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广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华。

被告:广西广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南宁医疗美容门诊部,住***。

负责人:李华。

案由:广告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10月9日

-2-

待裁事项: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470元,减半收取5235元,财产保全费3855元,共计9090元,由原告南宁市泰昇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艳

法官助理朱力克

书记员朱迪绯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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