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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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泰昇广告有限公司 广西广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南宁医疗美容门诊部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2民初8097号之二 原告:南宁市泰昇广告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维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捷,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广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华。 被告:广西广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南宁医疗美容门诊部,住***。 负责人:李华。 案由:广告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10月9日 -2- 待裁事项: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470元,减半收取5235元,财产保全费3855元,共计9090元,由原告南宁市泰昇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艳 二 ○ 二 ○ 年 十 一 月 十 日 法官助理朱力克 书记员朱迪绯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