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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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诸城市华欣铸造有限公司 山东鲁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诸城市华欣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借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447688.37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21日),共计8447688.37元。并承担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其实际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欠数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诸城市华欣铸造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决条款中所应偿付的欠款数额在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诸城市华欣铸造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有权对被告诸城市华欣铸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诸城市(房产证号:房权证皇华镇私字第××号)和坐落于西侧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诸国用(2010)第××号】,在抵押金额范围内就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34元,减半收取35467元,保全费5000元,二项共计40467元,由被告诸城市华欣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