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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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光集团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和县旺财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科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和县旺财装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80000元; 二、被告太和县旺财装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7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8元,减半收取1019元,原告***负担108元,被告太和县旺财装饰有限公司、***负担9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