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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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乾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昌邑市三辉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丈岭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国道309线峡山收费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国道309线峡山收费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剩余损失计81660元; 三、驳回原告国道309线峡山收费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至二项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3元,由原告国道309线峡山收费站负担31元,由被告昌邑市三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892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昌邑市三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笔迹鉴定费26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重新评估费3000元,由原告国道309线峡山收费站负担1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2987元。 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将86247元,被告昌邑市三辉物流有限公司将312元,打款至原告国道309线峡山收费站指定账户(户名:国道309线峡山收费站,账号:90×××83,开户行: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丈岭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