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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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阳鹏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9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 二、***、洛阳鹏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洛阳鹏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占用的10亩土地恢复原状; 三、***、洛阳鹏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亩土地年租金400元,从2016年12月31日起至该10亩土地实际交付给***之日止向***支付租金;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负担275元,***、洛阳鹏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负担275元,***、洛阳鹏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