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双版纳翔云混凝土有限公司 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西双版纳翔云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2788260元,并支付依欠款2788260元按年利率6%自2019年5月28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06元,由被告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应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