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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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4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9.125%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