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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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欠贷款本金459900.1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1、2020年6月26日前的欠息185823.96元;2、2020年6月27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1.07‰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并加收50%罚息),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对被告***尚欠原告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59900.14元的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尚欠原告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59900.14元中295000元部分的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8元,减半收取512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5129元、被告***在339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4
发布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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