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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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6,671,886.46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不足部份,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