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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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10498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3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 二、如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以被告***名下位于靖安县(房产证号:靖房权证双溪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由原告江西靖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上述第一、二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5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计54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