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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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国药集团新疆新特药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021民初2586号 原告: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晓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鹏飞,新疆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国药集团新疆新特药业有限公司,,住***。 委托代理人:吴东曙,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药集团新疆新特药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伊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商明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湛晓丽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