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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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普阳支行 云南三鑫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普阳支行与***、***、云南三鑫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普阳支行借款本金288519.49元及支付截止2020年5月17日利息23561.96元,共计312081.45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8日起按照双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上述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云南三鑫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普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计2990元,由被告***、***、云南三鑫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