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吉利支行 |
类型 |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豫0306民初595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立案 时间 2020年9月16日 适用 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 地位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吉利支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8711207374。 负责人:李号政,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丽、马留芳,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张梅,女,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4108261969********。 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44859.36元及2020年7月21日之前的利息3691.96元、违约金2581.94元、手续费1277元,共计52410.26元;2020年7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本金44859.3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并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复利)。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张梅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未提出答辩意见。 法院认定事实 2015年5月27日,被告张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吉利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吉利支行”)申请金穗贷记卡,被告张梅签字确认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领用合约对信用卡年费、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及使用、还款进行了明确约定。约定账单日为每月7日,还款日为1日,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还应按最低还款额的未还款部分支付5%的违约金。原告农业银行吉利支行审核后向被告张梅发放了卡号为62599700********的金穗贷记卡。被告张梅持卡消费后,未依约还款。根据原告农业银行吉利支行提供的信用卡综合管理平台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7月21日,被告张梅共计拖欠信用卡本金44859.36元、利息3691.96元、违约金2581.94元、手续费1277元,共计52410.26元未还。 裁判理由 被告张梅拖欠原告农业银行吉利支行信用卡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未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偿还相应款项及费用的民事责任。原告农业银行吉利支行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复利,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张梅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裁判主文 一、被告张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吉利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4859.36元及2020年7月21日之前的利息3691.96元、违约金2581.94元、手续费1277元,共计52410.26元;2020年7月2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以本金44859.3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吉利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负担 案件受理费555元,由被告张梅负担。 权利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白利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潇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