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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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巨匠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凯斯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绿羽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桐乡市中钢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宋乔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浙江凯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宋乔实业有限公司就位于桐乡市的厂房(建筑面积19687㎡)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二、被告上海宋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凯斯电梯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的占有使用费合计252425元; 三、原告浙江凯斯电梯有限公司无需退还被告上海宋乔实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厂房租赁合同》向其支付的合同保证金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上海宋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