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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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阳远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洛阳远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23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洛阳远盾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申请费1020元、担保保险费400元,合计25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