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不存在户名为***、CNY4816990003998885的贷记信用卡合同关系;

二、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在本案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人民银行消除开户名为原告***、CNY4816990003998885的贷记信用卡不良使用记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150元,鉴定费20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850元,由原告***负担1050元,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负担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5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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