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爱茵霍芬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3725号

原告:***,****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靓超、刘鑫,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爱茵霍芬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肖瑞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季宸昕,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爱茵霍芬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负担。

审判长潘若愚

人民陪审员朱湘江

人民陪审员王文仙

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吴佳萍

裁判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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