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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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爱茵霍芬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3725号 原告:***,****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靓超、刘鑫,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爱茵霍芬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肖瑞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季宸昕,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爱茵霍芬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负担。 审判长潘若愚 人民陪审员朱湘江 人民陪审员王文仙 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吴佳萍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