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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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金色田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天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石河子开发区赛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酒泉金色田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 二、被告酒泉金色田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利息68875元。 案件受理费14420元,邮寄送达费90元,公告费710元,合计152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酒泉金色田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承担,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