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玉林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凤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财产保全告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0921执保410号 李杨平、玉林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林市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容县分公司: 申请人李杨平与被申请人玉林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林市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容县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作出(2020)桂0921民初19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及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玉林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凤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账号:74×××83)存款,冻结金额以77618元为限,实际冻结到位77618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从2020年10月13日至2021年10月12日止。 二、冻结申请人李杨平在建设银行容县支行账户(账号:62×××78)的存款77618元,冻结期限一年。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