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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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借款本金47823.37元、利息4688.75元、违约金2582.58元、取现手续费1063.34元(利息、违约金、取现手续费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止,之后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1322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负 担,并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兴梧支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