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3月24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返还3675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为:其中从2018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以66750元为基数计算;从2020年4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6750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09元,由被告***负担419元,原告东莞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负担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