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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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鲁燕巨彩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科隆颜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8000元及自2019年7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70元,合计1570元,由被告山东鲁燕巨彩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