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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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新昌县张氏骨伤医院 新昌县人民医院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55615.22元,扣除已付10000元; 二、原告***退还被告***4650元; 三、上述一、二项综合,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支付原告***140965.22元,支付被告***46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原告***负担550元,被告***负担1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