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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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4487852.08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按每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6%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上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9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6%再上浮50%计算)、逾期罚息(以本金4487852.0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6%再上浮50%计算)。 二、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285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本金28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按每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6%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上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9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6%再上浮50%计算)、逾期罚息(以本金28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6%再上浮50%计算)。 三、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666418元。 四、对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以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所有的丝网印刷设备等机器设备(详见苏B2-0-[2015]第266号动产抵押登记书及所附清单)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3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对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以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所有的石英管清洗机等机器设备(详见苏B2-0-[2018]第008号动产抵押登记书及所附清单)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4685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对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以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坐落于宜兴经济开发区南侧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分别为宜房他证屺亭字第××号、宜房他证屺亭字第××号、宜房他证屺亭字第××号、宜房他证屺亭字第××号、宜房他证屺亭字第××号、宜他项(2015)第601504号]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抵押登记债权金额1217万元、2261万元、11万元、1062万元、1062万元、333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对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3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372元,由昱辉江苏公司、***、昱辉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江苏银行预交,江苏银行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昱辉江苏公司、***、昱辉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昱辉江苏公司、***、昱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