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文山华龙进出口有限公司
文山丰瑞石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文山丰瑞石灰有限公司和被告***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办证费本金648621.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6日起以本金648621.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元计算至退清本金至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0.00元,减半收取6800.0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800.00元,由被告文山丰瑞石灰有限公司和被告***共同负担6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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