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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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11765.9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7.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2577.5元,由原告***负担3.5元,被告***负担25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