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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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29万元、期内利息2537.51元、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4月24日为10600.86元,此后以本金2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及复利(截至2019年4月24日为97.32元,此后以期内利息2537.51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 二、若被告***未能按时清偿债务,原告有权就拍卖、变卖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坐落于乐清市[房产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号、土地证号:乐政集用(2014)第03162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60万元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被告浙江天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49元,减半收取2924.5元,保全费2070元,均被告***、***、***、浙江天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