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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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6579.07元及其利息(以456579.0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5月17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前期支付逾期违约金8783元从中扣减)。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支付律师费22829元。

三、原告***对被告***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明珠南路1101号l栋1单元1802房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35.5元由被告***负担(可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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