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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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借款本金53869.1元、利息(截至2020年7月14日,利息为5891.17元;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尚欠本金53869.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