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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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健为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欧替克消毒剂生产有限公司签订的《OTK产品区域经销协议(第二稿)》自2018年5月1日起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欧替克消毒剂生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健为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5万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健为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欧替克消毒剂生产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9,53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额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健为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欧替克消毒剂生产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健为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73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欧替克消毒剂生产有限公司负担20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24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健为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9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欧替克消毒剂生产有限公司负担50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