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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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平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平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至2019年11月4日止的借款本息合计802557.29元(其中本金650000元,利息152557.29元),并从2019年11月5日起以借款6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1812%计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所有的抵押物即被告***和***位于平远县**************(第二层)的不动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平远县字第A-00000468号)、被告***和***位于平远县***********的不动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平远县字第A-00003979号)与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广东平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依法处置上述第二项列明的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广东平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77.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11825.5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广东平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告广东平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