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本息全部到期,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15830.98元,并支付利息8374.7元、罚息177.14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8年9月18日,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住房(商品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分行对抵押物被告***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解放路19号前座二梯703房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1.9元、财产保全费31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