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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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丹棱县华天瓷业有限公司 丹棱县华天化工有限公司 广东耀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 丹棱县双桥农村信用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丹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省丹棱县华天瓷业有限公司存放于该公司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扣押机器设备附表》)。查封、扣押机器设备的期限为2021年6月17日;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丹棱县华天瓷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丹棱县支行,账号:22×××62;2.开户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城区分社,账号:88×××68;3.开户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城区分社,账号:62×××17;4.开户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城区分社,账号:62×××91;5.开户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城区分社,账号:62×××57;6.开户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城区分社,账号:88×××56。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2020年6月17日; 三、冻结被申请人丹棱县华天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丹棱县支行,账号:22×××04;2.开户行:丹棱县双桥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93×××33。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2020年6月17日。 以上查封、扣押、冻结限额人民币5,188,204.66元。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