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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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偿还本金39,014.46元及截止2019年12月27日的利息3,761.73元,并以实际未归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利息,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未归还本金为基数计算最低还款额并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付违约金(前述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且违约金不得计收利息); 二、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7元,减半收取计56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