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35311.43元、期内利息44804.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支付暂计至2020年9月13日的复利611.59元、逾期利息308.59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与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同期同档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0%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有权就被告***、***所抵押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的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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