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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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剩余工程款及保证金合计176336.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7月9日起以未付上述工程款及保证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4.3%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0元,由***负担767元,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13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