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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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德华置业有限公司、福建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南充市嘉陵区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南充市嘉陵区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费用7188528.56元,并从2019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该款付清为止; 二、被告四川德华置业有限公司、福建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南充市嘉陵区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18,852元; 三、被告福建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充市嘉陵区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198,423,166元的等值税务发票; 四、驳回原告南充市嘉陵区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931,由原告南充市嘉陵区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091,被告四川德华置业有限公司、福建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8,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4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