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归还透支本金27910.88元及利息1393.13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透支本金27910.8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7元,由农行惠山支行负担8元,由***负担269元(该款已由农行惠山支行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农行惠山支行,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