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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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富林种植有限公司 丹阳市诚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鸣泉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云华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市富林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鸣泉科技有限公司7430000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748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2%计算支付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丹阳市富林种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鸣泉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9年5月28日起,以74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收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743000元); 三、被告江苏云华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富林种植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江苏鸣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鸣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395元,由被告江苏云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