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市卡奔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正昱塑胶五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卡奔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正昱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8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3831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卡奔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正昱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78.31元、财产保全费1034.16元,合共2212.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卡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