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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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佛山市南海嘉德力窑炉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正通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广西金沙江陶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604执498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嘉德力窑炉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工业园区牡丹路**。组织机构代码77308511-4。 法定代表人梁伟锡,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金沙江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筋竹镇新联村苏庆光屋(陶瓷工业园旁)。组织机构代码55227331-4。 法定代表人马耀林。 被执行人马耀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霍永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关于佛山市南海嘉德力窑炉技术研发有限公司诉广西金沙江陶瓷有限公司、马耀林、霍永佳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岑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2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西金沙江陶瓷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嘉德力窑炉技术研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37071元及违约金、利息等。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市南海嘉德力窑炉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经查,被执行人广西金沙江陶瓷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及厂房等财产现由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查封处置,本院已就本案发函参与财产分配。 三、被执行人霍永佳名下有粤E×××××、粤E×××××车辆,本院已作查封,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扣押拍卖。 四、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马耀林名下南海区丹灶镇仙湖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权,委托佛山市正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并依法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上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变卖,均未能成交,最后一次保留价为4386068.4元。现将被执行人马耀林名下南海区丹灶镇仙湖旅游度假区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抵债给抵押权人伍积智,抵伍积智的债权为上述土地变卖价4227655元,剩余差价158413元由抵押权人伍积智向本院缴纳,本院另行分配。 五、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本院通过寄出执行情况告知书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和《关于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4执4984号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德华 审判员瞿茜 审判员刘伟坤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曾晓燕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