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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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伤产生的医疗费8209.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20元、营养费600元、误工费7146.6元、护理费3289.6元、交通费90元、鉴定费720元,合计21975.9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长安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误工费7146.6元、护理费3289.6元、交通费90元、鉴定费720元,合计21246.2元,下余损失729.7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长安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 二、由原告***在领取保险理赔款后依法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7127.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2400元,合计10027.7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