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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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江苏虎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丹阳市恒新面粉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市恒新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本金10700000元、利息79078.37元(计算至2018年6月3日),合计10779078.37元,并按照编号为2017年(丹阳)字0103、067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18年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对被告丹阳市恒新面粉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苏虎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恒新面粉有限公司在编号为2017年(丹阳)字010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700000元、利息45086.57元(计算至2018年6月3日)及2018年6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在65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丹阳市恒新面粉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就丹阳市恒新面粉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麦溪镇联兴村不动产[丹房权证麦溪字第××号、丹国用(2003)第3811号、丹国用(2007)第0077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分别在6547900元、43385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86000元,由被告丹阳市恒新面粉有限公司、江苏虎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