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583民初473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是 立案 日期 2019年5月13日 适用程序 普通程序 原告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住***。 负责人林新宇,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幸,该支行职员。 被告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0100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编号“350656302-4905-20161052067”《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被告 答辩 意见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 认定 事实 证据 2010年5月6日,被告***为其6227001833240103453号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渠道服务。2016年10月20日,被告(借款人)***通过建行手机银行渠道,与原告(贷款人)签订编号350656302-4905-20161052067《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借贷通”服务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20100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20日,单笔借款期限起始日为借款款项发放到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到期日为借款额度到期日;贷款利率按照5.6%执行,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借款人应当在还款日足额偿还应还本息;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贷款人仍按日计算借款人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直至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清偿完毕;对于借款人未按时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本合同以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数据电文方式签署;借款人在贷款人电子系统中所使用的电子签名方式为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借款人登入贷款人电子系统的方式为双方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凡通过该身份认证方式后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为,借款人承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贷款人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中国建设银行“借贷通”服务协议》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办理“借贷通”服务,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为借款人开立本人名下的贷款账户,贷款种类快e贷,签约“借贷通”的银行卡号:6227001833240103453;借款人签约“借贷通”的借记卡卡片、密码、USBKEY等是贷款人在提供“借贷通”服务过程中识别借款人身份的依据;借款人应对其签约的借记卡卡片、密码、USBKEY等身份认证要素进行妥善保管且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交于任何第三方使用,使用上述要素所完成的一切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所为,借款人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如借款人以上要素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借款人应立即申请终止本协议,在终止生效前发生的损失均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和POS机等渠道使用“借贷通”服务的,应同时遵循贷款人关于“借贷通”服务的业务规则和上述渠道的相关业务规则。***分别于2016年10月20日、2017年4月7日支用借款10000元、10100元。该笔借款逾期,***未还清借款本息,尚欠本金20100元及利息、罚息未还。原告遂于2018年2月14日申请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快e贷”的额度申请、合同订立、合同内容、借款支用等操作流程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2018年2月14日出具(2018)厦门鹭证内字第09758号《公证书》作出公证。 裁判 理由 原告与被告***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借贷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支取借款额度20100元。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尚欠本金20100元及相应利息未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依约支付罚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 主文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借款本金201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 诉讼 费用 本案受理费303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 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盖章 审 判 长 尤江岚 人民陪审员蔡文众 人民陪审员傅南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吴桂菊 速录员徐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