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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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荣德地板有限公司 湖北缔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荣德地板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309767.2元,2018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8.085%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有权就被告湖北荣德地板有限公司为本案贷款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黄州区青砖湖路280号面积5699.22㎡的房产及占有范围内的土地、1-5﹟厂房、展厅与职工活动中心在建工程及占有范围内的土地)、被告***、***为本案贷款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黄州区东门路1号摩尔城12栋3单元7层705号、706号的房地产)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有权就被告***、***为本案贷款提供的质押物(***、***分别持有的对湖北缔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股权)、被告***为本案贷款提供的质押物(***持有的对湖北荣德地板有限公司的股权)、湖北荣德地板有限公司、湖北缔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本案贷款提供的质押物(两出质人未来的经营收入)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湖北缔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荣德地板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给付事项限被告湖北荣德地板有限公司、湖北缔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765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荣德地板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