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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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山市蓝钻歌舞娱乐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43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243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21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121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0元(原告深圳市富思源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蓝钻歌舞娱乐城负担4512元,被告***负担2248元(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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