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从化市市政房地产开发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从化市市政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在开具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19号青云花园青华阁302房(现门牌号为: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43号5幢302房)购房发票过程中应由开发商即本案被告从化市市政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的税费;

被告从化市市政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9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19号青云花园青华阁302房(现门牌号为: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43号5幢302房)的权属登记。

本案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从化市市政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向广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6-17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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